汶川“5·12”特大地震产生的因存款人死亡及“证明资料”灭失引发的银行客户存款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应完善灾区无主银行存款处理机制,加强对无主客户存款的妥善处理。
一、银行客户存款受地震影响分析
根据远程灾难备份系统,即使在银行营业网点损毁、相关记账凭证灭失的情况下,客户在银行的存款也能得到确认,但地震引发的后续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银行无主账户存款”的处置问题。如果有继承人或权利承接人,存款人死亡(自然人)或终止(组织)后,其在银行的存款可以依法进行继承和清算。但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无法及时找到继承人的,就会出现“银行无主账户存款”现象,我国法律有“无主财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的规定,银行实务中也存在着“久悬未决账户”资产划到银行“营业外收入”的做法,两者不一致现象容易引发歧异。
(二)证明材料灭失后客户银行取款问题。正常情况下,客户存款证明手续的欠缺可以根据身份证明以“挂失止付”程序进行权利救济,但地震可能造成存款权利凭证和身份证明同时丧失。在此情况下,银行对客户关于存款权利的主张就需要进行谨慎对待,一刀切式的拒绝或准许都不是理性的做法。
二、妥善解决银行客户存款问题需要综合考虑
灾区客户在银行的存款涉及到广泛性群众利益,受银行现行管理体制制约,同时,对于存款问题的最终解决也要考虑银行类机构的性质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因素,需要综合考虑。
(一)短期来看,银行应提供应急服务。突发灾难事件发生后,在银行营业网点受损、人员伤亡以及交通、通讯困难的情况下,遇有客户丧失存款凭证或身份证明情形,为使银行存款业务顺利开展,如果某一银行机构不能恢复营业,应将其客户存款资料委托其他银行继续处理,如果客户申请挂失止付或委托取款,银行应重新收集客户信息与系统备份信息进行比对,防范诈骗风险。
(二)中期来看,客户灾后状态确认是处理好银行存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确认银行债权债务所必需的。对于银行来讲,地震造成了客户主体消亡、地址变更与联系方式丢失的情况很多,为准确及时确定“银行无主账户存款”明细,银行需要采取主动方式确认其客户灾后状态:对于死亡或失踪自然人的继承人情况应向公安部门进行查询;对于企业组织的撤销与清算情况应向工商部门核对。
(三)长期来看,不同银行类机构应区别处理。对于银行债权因地震导致的损失,全国性的银行可以及时按呆账核销进行内部消化,但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讲,因债权无法正常收回很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对于灾后银行的无主存款,如果是自然人,应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结果来处理;如果是法人等组织,应与其清算工作相结合,并最终将无主财产划归国家或集体。
三、关于解决银行客户存款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银行应急金融服务水平。针对突发紧急事件,应完善银行存取款管理制度,对于存款权利凭证以及个人身份信息不完整的情况要与其他管理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进行确认,对于挂失止付的申请应该丰富申请的方式、增加受理的渠道、延长受理的时间、简化申请的程序。
(二)建议立法确立银行远程灾备系统数据取回的法律效力,明确备份数据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证明效力,为客户银行存款和银行债权的维护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同时,增加在紧急情况下主动开通个人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弥补基层银行网点不足对群众存取款的影响。
(三)完善“银行无主存款”长效管理制度。为防止银行滥用无主存款,应加强对银行“睡眠账户”的监控,建议由专门的机构对久悬未决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将银行无主存款的处理与改善银行治理结合起来,既要考虑将银行无主存款收归公有用于公益事业,也要考虑到与银行合理呆账的冲抵,实现客户债权保护与金融服务良好发展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