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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行业上市公司融资须过环保关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08 点击:


  环境保护部昨日发布《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明确在火电、钢铁等14个行业中,不能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将不得申请再融资、也不得申请上市。

  此次发布的管理名录是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分类。

  通知中表示,《管理名录》包含的14个个行业有: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和制革。《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

  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全部被列入核查范围。

  根据之前的规定,对于申请上市的企业,核查内容和要求包括,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对于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3点内容: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关文件;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2003年,环保总局发文要求,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

  2005年,环保总局将部分权利从省级环保部门收到国家环保总局,从而增强了后者的主导权。

  如今公布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简称“名录”)中,国家环境保护部将需要核查的行业细化到了1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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